2006年03月21日 

跨部小組:重整不宜用現徵收法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昨日召開首次小組會議,聽取跨部門工作小組介紹目前正在硏究、草擬的相關法規的框架和構思。跨部門工作小組認為,按澳門的實際情況,舊區重整中主要涉及私人業權建築物的重建發展、整建修復及保存維護的工作,不宜使用現行徵收法律制度。

因而,公共利益與私有產權兩者應受法律保護,新設立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必須要致力達至保障私有產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平衡。

徵收法欠缺靈活操作性

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六年首次會議,昨日下午五時在新口岸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會議室舉行。

議程包括聽取政府有關方面介紹現行的徵地制度,聽取跨部門工作小組介紹目前正在硏究、草擬的相關法規的框架和構思等事項。會議由該小組召集人黃顯輝主持,小組成員梁美玲、石立炘、馬秀立、梁文耀、鍾小健、蘇香玫、彭為錦、梁慶球、陳健英、林細妹、廖冠芝、劉本立、余榮讓;法務局長張永春和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應邀列席會議,並介紹相關情況。

跨部門工作小組意見認為,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舊區重整中主要涉及私人業權建築物的重建發展、整建修復及保存維護的工作,不宜使用現行徵收法律。小組認為,基於立法原意,該法律主要是為解決因公共工程、公共設施的建設而需要徵用私人不動產,並為此制訂相應的徵用及補償制度。

預計舊區重整工作,尤其是舊區重整發展,雖然出發點也是因公共利益,但建設重點除公共設施外,還有作為居住、商業、辦公樓等用途的私人樓宇。基於該法律制度所設定的透過頒佈“公益聲明”及支付賠償金以徵用和補償私人物業,欠缺操作性和靈活性,對規模稍大的重建,該法律制度所訂定的仲裁及透過司法訴訟解決的方式較難應對。

另外,從適用範圍上考量,該法律制度僅是針對因公益而徵用的私人物業(即舊區重整中重建發展所採用的方式),但無法解決整建復修、保存維護等計劃施行中可能涉及的業權人會否贊同的問題。

重整法須顧及公私平衡

該小組的意見亦指出,在舊區重整工作中,除了涉及因公益徵用不動產的法律制度外,還會涉及《土地法》、《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物業登記法典》。

因而工作小組須考慮現時司法制度能否配合,是否需要調整。由於保障私有產權不受侵犯是以《基本法》為核心的澳門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因此任何對私有產權的限制或強制措施必須遵循法律依據,透過法定程序進行。公共利益與私有產權兩者應受法律保護,新設立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必須致力保障私有產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針對舊區重整工作,工作小組積極硏究制訂適當的鼓勵政策和措施。為了使用相關的政策不被濫用,保障公共資源得到善用,並更有效地達至其目的,因此有需要從法律層面設定相關的條件與制約。

黃顯輝表示,政府跨部門前期工作小組已於去年七月開始就舊區重整展開前期準備工作,在法律方面未能切合舊區重整的需要,因而跨部門工作小組擬定了一份意見書,已派發予舊區重整法律制度工作小組各委員審閱。稍後,各委員會就有關法律問題向當局提交意見,以擬就徵地和舊區重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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